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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專案計畫補助國際交流活動實施要點

1、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師生出國拓展國際視野,參與國際學術活動或交流合作案,特訂定「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專案計畫補助國際交流活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2、 申請補助之資格,應為服務本校滿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研究人員與在校學生。
3、 補助項目分為三類:
(1) 教師及研究人員因校務發展需要奉派出國考察、訓練、研究。
(2) 教師及研究人員出國參加國際會議、發表論文(含作品發表)、展演與競賽或其他國際交流相關活動。
(3) 在校學生參加國際會議、競賽、展演、海外研習或培訓課程、國際志工服務或其他國際交流相關活動。

4、 教師及研究人員出國補助:
(1) 經費補助範圍:往返機票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1. 歐洲、美洲、非洲地區:補助上限三萬元整。
2. 大洋洲地區:補助上限二萬五千元整。
3. 亞洲地區:補助上限一萬元整。
(2) 申請者應於交流活動一個月之前經由所屬學系或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相關文件,交由專案計畫承辦單位彙整:
1. 申請表(含補助經費)(附件一)。
2. 國際會議之正式名稱及其學術地位與重要性。
3. 論文發表以在國內完成,而尚未發表者為限。
4. 國際交流演出請應檢附邀請函之相關證明文件。
(3) 論文(或作品)若係合著者,以補助第一作者(或創作人)為限。
(4) 對於國際學術組織舉辦之行政性質會議(如理監事會),不予補助。
(5) 補助項目及額度視當年度經費狀況決定之。
5、 學生出國申請補助:
(1) 補助往返機票費。補助標準如下:
1. 歐洲、美洲、非洲地區:補助上限三萬元整。
2. 大洋洲地區:補助上限二萬五千元整。
3. 亞洲地區:補助上限一萬元整。
(2) 每人每一年度經由本要點補助以一次為限。補助項目及額度視當年度經費狀況決定之。

6、 申請及審查作業:
(1) 每年辦理兩次審查作業,審查時間如下:
1. 第一次於每年六月,審理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舉辦之活動。
2. 視當年度經費額度,得於十月召開第二次審查會,審查當年度六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舉辦之活動。
(2) 申請人應於交流活動一個月之前,經由所屬學系或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含申請表、活動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等),交由專案計畫承辦單位彙整。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該活動完整之計畫、辦理時間、辦理方式、預期效益、經費預算等相關內容。
(3) 申請案件之補助項目及金額由審查會決議之。審查小組成員由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研發長組成之。
(4) 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專案計畫承辦單位得不予受理;屬情況特殊或急迫者,應敘明原因於活動前提出申請,屆時得召開臨時審查會議決議之。

7、 獲本要點補助之申請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如補助結果公告時交流活動已結束,則於補助結果公告後三十日內)繳交出國成果報告(附件二),並由申請學系或單位向主計室檢據核銷。
8、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校專案補助計畫預算於補助額度內支應。
9、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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