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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大專校院教學實踐研究計畫」配合及注意事項_教育部

一、

有關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

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

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

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

依上,教師向教育部提出申請計畫者,應主動告知其是否符

合前開規定及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清冊(附件

1)」,倘有教師符合規定須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者,始

予填寫「教育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

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2)」。

三、

隨文檢附教育部大專校院教學實踐研究計畫_利益衝突迴避

辦法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寫說明(附件3)。

四、

本案倘有疑義,請洽下列聯絡人:

(一)

一般校院:高教司周君儀小姐,(02)7736-5790。

(二)

技專校院:技職司陳怡安小姐,(02)7736-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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