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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校特色展演補助計畫徵選收件 (即日起~7/31截止)

一、 本校為落實教育部補助藝術大學,辦理特色領域計畫,有效執行培育新生代人才,針對教師及學生提供「特色/創新展演補助」計畫,目的鼓勵教師與學生在課餘時間,個人或同儕之間進行創作及展演活動,將傳統戲曲表演藝術,透過創新、研究及發展,展現不同以往的特色展演節目,進而提升本校教師與學生的實務創新與學術研究之涵養,訂定「國立臺灣戲曲學院特色展演補助計畫徵選要點」。

二、 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本校專任教師與學院部在校學生。
(二)每位教師或學生在學期間(當年度)以申請一件計畫為限。
(三)計畫申請資格分作「專任教師」與「在校學生」兩類。
(四)補助計畫限未曾發表之創作展演成果。

三、 執行期間與方式
(一)申請計畫及執行截止時間:
1. 申請計畫時間:113年6月24日(星期一)起至113年7月31日(星期三)17:00止。
2. 公佈入選時間:113年8月16日(星期五)。
3. 展演執行完畢時間:113年11月30日(星期六)前。
(二)「申請書、計畫書」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投件,並依指定格式說明計畫目標、執行時間及地點、計畫內容、計畫時程、文宣方式、人力分配、預期效益及經費概算表等。計畫之執行內容與展演成果,應以公開展演至少一場。(請參考附件三、四、五)
(三)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提交收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及數位檔案或電子檔等(含錄影、照片檔),以利存查。

四、 補助金額與項目
(一)每案補助上限為8萬元,補助額度及名額由特色展演補助計畫審查委員會視計畫規模、預期效益、審查委員之建議酌予調整。
(二)本補助計畫共分二階段提撥補助款項,第一階段為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第二階段為百分之五十。
(三)申請案經審核通過後,受補助者始得核撥第一階段補助款項。
(四)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期間,配合出席承辦單位辦理之期中座談,並報告執行進度。
(五)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提交成果報告書及成果作品集,俟審核通過後始得核撥第二階段款項。
(六)若受補助者未依規定配合執行計畫,且經通知仍未改善者,得視情節酌減補助金額或終止並取消補助資格。
(七)計畫結案時,應配合本校核銷規則辦理。
(八)補助項目
1. 演出器材、設備租借費:演出器材或劇場設備租借。如舞臺佈景、燈光、音響、投影機、機械手臂、特技器材、服裝及道具等。
2. 展演製作費:舞臺、道具、服裝等製作與採購。
以上依實際需要檢附發票或收據核結。

相關洽詢:
02-279626666 分機1148 專案助理 吳彥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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