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院部學生考取專業證照獎勵要點
- 目的:為鼓勵本校學院部學生參與政府機構技術士技能檢定與專業證照等
考試,以提昇學生就業能力,特訂此要點。
- 獎勵對象:為本校學院部學生在學期間取得專業證照者。本要點獎勵證照之種類分四類:「政府機關」、「國際認證」、「語文證照(含本土語)」、「其他」。參酌教育部每年度公告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委託、認證或認可證照一覽表」判定證照認列等級。
- 獎勵方式:
(一)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全民英檢高級或其等同證照之檢定,並取得證照,可核給獎勵金壹萬元。
(二)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全民英檢中高級或其等同證照之檢定,並取得證照,可核給獎勵金伍仟元。
(三)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全民英檢中級或其等同證照之檢定,並取得證照者,或參加專業職類機構(如學會、協會、公會及法人機構等)所舉辦之專業技能檢定,取得檢定合格可資證明文件者,可核給獎勵金伍佰元。
四、本要點請期間為每年
(一)申請表一份。(附表一)
(二)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三)技術士證照或專業證照證明文件影印本一份。
(四)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五、獎勵金之審查,由研究發展處負責申請表格及相關證明文件之初步審核,審核結果無誤後造冊,簽陳校長核可後頒發。
六、各類證照獎勵之申請,每張證照以申請一次為限;單次研習取得兩張(含)以上證照者,依其證照等級高低,擇一發給獎勵金。同一證照已依其它獎勵辦法領取者,不再重複給獎。
七、本辦法中之獎勵金經費來源由政府各相關補助計畫經費或研發處每年編列經費項下支應,提供獎勵金視當年度核定金額及名額發放。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