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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校115年特色展演獎勵計畫徵選收件 (即日起~9/30截止)

一、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補助藝術大學辦理特色領域計畫,有效執行培育新生代人才,針對學生提供「特色/創新展演獎勵」計畫,目的鼓勵學生在課餘時間,個人或同儕之間進行創作及展演活動,將傳統戲曲表演藝術,透過創新、研究及發展,展現不同以往的特色展演節目,進而提升本校學生的實務創新與學術研究之涵養。特訂定「國立臺灣戲曲學院特色展演獎勵計畫徵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 學院部在校學生。
(二) 每位學生在學期間(當年度)以申請一件計畫為限,且於申請同一年度同一計畫案僅能擇一申請計畫獎勵,該申請計畫不得再與公部門另申請獎勵款共用,如經查證違反其規定,申請獎勵金額全額繳還並取消獎勵資格。
(三) 獎勵計畫限未曾發表之創作展演成果。

三、 執行期間與方式
(一) 申請計畫及執行期間:
1. 申請計畫時間:115年9月9日(星期三)起至115年9月30日(星期三)17:00止。
2. 公佈入選時間:115年10月16日(星期五)前。
3. 展演執行期間: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15日(星期二)前(包含公佈入選前已執行之項目,採追溯認定)。
(二) 「申請書、計畫書」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投件,並依指定格式說明計畫目標、執行時間及地點、計畫內容、計畫時程、文宣方式、人力分配、預期效益及經費概算表等。計畫之執行內容與展演成果,應以公開展演至少一場。(請參考附件三、四、五)
(三) 申請案代表人須於初審時進行現場簡報,申請案經審核通過後,受獎勵者始得核撥第一階段獎勵款項。
(四) 受獎勵者應於計畫執行期間,配合承辦單位安排辦理期中訪視,並報告執行進度。
(五) 正式展演時,需配合承辦單位邀請校內外三至五名專家學者進行驗收,若有售票則需提供至少十張貴賓票券,以利承辦單位辦理驗收。
(六) 受獎勵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提交成果報告書及數位檔案或電子檔等(含錄影、照片檔),以利存查。完成後續結案相關事宜者,始頒發獲獎勵證明。
(七) 於公告日前已完成之展演,仍應於申請時進行現場簡報,申請通過後一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及展演相關影音記錄等資料,配合承辦單位邀請專家學者擇期進行驗收審查,審查通過後,受獎勵者始得核撥第二階段獎勵款項。

四、 獎勵金額與項目
(一) 每案獎勵上限為8萬元,獎勵額度及名額由特色展演獎勵計畫審查委員會視計畫規模、預期效益、審查委員之建議酌予調整。
(二) 本獎勵計畫共分二階段提撥獎勵款項,第一階段為獎勵經費之百分之七十;第二階段為百分之三十。
(三) 受獎勵者應配合期中訪視及展演驗收,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提交成果報告書及成果作品集,俟審核通過後始得核撥第二階段款項。
(四) 若受獎勵者未依規定配合執行計畫,且經通知仍未改善者,得視情節酌減獎勵金額或終止並取消獎勵資格。


相關洽詢:
02-2796-2666 分機1148 專案助理 陳桂蓮
10954012@gm.tcp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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