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3學年度「促進國際生來臺暨留臺-國際產業人才教育專班」
說明:
一、旨揭新型專班實施計畫業於112年12月25日以臺教技通字第1122303764號函諒達。
二、為使新型專班產學獎助金之領取、返還及留臺就業規範更臻明確,實施計畫修正重點說明如下:(一)申請條件明訂合作企業不得為中資企業。(二)專班課程規劃如有校外實習課程,不得於國外進行,以利未來之留臺就業。(三)學生畢業後履行2年就業義務期間,應留臺於國內合作企業任職,不得由合作企業外派至國外分公司任職,或任職於海外臺商企業。如有前述未於國內就業情形,應依未於國內就業之月數比例返還已領之產學獎助金;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四)明定如遇可歸責於學生原因,須返還產學獎助金之全額或依比例返還情形。
三、檢附實施計畫修正版如附件,請各校據以擬訂招生簡章與合作企業洽談合約等相關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