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落實外國學生在境內從事工作之管理及加強查察違法情事,請配合相關事項。
一、依勞動部112年5月12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07123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112年1月16日臺教技(四)字第1112304235號及2月17日臺教技通字第1122300387號函諒達。學校除應依前開函關懷外國學生工讀勞動權益,並辦理相關事項外,為避免有以留學名義變相成為勞動人力情事,學校應落實辦理外國學生申請工作許可前之經濟、語言能力等事項審查,並掌握瞭解外國學生工讀情形及工作地點。
三、學校如有發現外國學生工讀異常情事,應立即處理並確實掌握瞭解情形。
四、學校應持續向外國學生宣導與其權益相關法令,以確保在學期間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二、教育部112年1月16日臺教技(四)字第1112304235號及2月17日臺教技通字第1122300387號函諒達。學校除應依前開函關懷外國學生工讀勞動權益,並辦理相關事項外,為避免有以留學名義變相成為勞動人力情事,學校應落實辦理外國學生申請工作許可前之經濟、語言能力等事項審查,並掌握瞭解外國學生工讀情形及工作地點。
三、學校如有發現外國學生工讀異常情事,應立即處理並確實掌握瞭解情形。
四、學校應持續向外國學生宣導與其權益相關法令,以確保在學期間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