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透過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媒合需求調查表」,惠請學院部教師協助填寫。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6月15日臺教技(三)字第1112301964號函辦理。
二、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年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專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三、教育部為協助學校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將透過「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協助媒合。如各系教師有需要透過該平臺媒合之需求,惠請於111年6月24日(五)前,將旨揭調查表逕寄承辦人電子信箱:ab6488@tcpa.edu.tw ;由研發處彙整後,於6月30日前寄至教育部承辦人信箱。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6月15日臺教技(三)字第1112301964號函辦理。
二、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年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專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三、教育部為協助學校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將透過「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協助媒合。如各系教師有需要透過該平臺媒合之需求,惠請於111年6月24日(五)前,將旨揭調查表逕寄承辦人電子信箱:ab6488@tcpa.edu.tw ;由研發處彙整後,於6月30日前寄至教育部承辦人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