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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重申實習學生於COVID-19疫情期間,因應實習場域要求檢具之PCR檢測報告或快篩費用不得由學生自行負擔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18日臺教技(三)字第1112301206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110年7月27日臺教高通字第1100097765號函:

(一)大專校院醫事類科實習課程係依職業管理法規施行細則(醫師法、心理師法)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各醫事專門職業人員考試規則(其他類科)授權訂定之實習認定基準所規劃,爰實習生依規定須至醫療院所進行臨床實習。

(二)醫療院所於COVID-19疫情期間如要求提交PCR檢測報告或快篩結果,為避免增加學生經濟負擔及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如經學校與實習機構協商後仍需配合提交檢測,學校應積極與實習之醫療院所協調所需費用之支付由實習場所負擔,如協調結果仍需學生自付,則該檢測所需費用,應全額補助學生,國立學校得運用校務基金,私立學校得以本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由各校自訂合適支用項目)支應。

三、查目前已有部分學校與實習機構協商可不須作篩檢或由機構負擔,爰仍請各校應積極與實習機構進行溝通協商,如協商後仍要求提交檢測,檢測所需費用應由上開經費支應,不得要求學生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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