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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僑生畢業留臺求職規定變更

 

有關勞動部檢送「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條第1項、第36條第5款及第39條第4款之規定解釋令各1份,內涉僑生畢業留臺求職規定之變更,檢附該部來函及附件供參,請查照並協助宣導周知本校僑生。

 

一、依據勞動部110年8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6392號、第1100511697號暨第1100511718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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