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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發明專利申請維護及推廣計畫」自即日起至107年9月30日止

一、本年度計畫徵求公告及申請書如附件,計畫徵求規格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申請資格:獲得或已同時申請本部同意通案授權之學研機構,如為本部國際產學聯盟執行機構,應由該機構產業聯絡中心統籌申請。每一學研機構限申請1案。 (二)執行期間:計畫全程期限至多為3年,申請機構得依需求申請多年期計畫。 (三)經費編列與運用: 1、依專利合作條約(PCT)管道申請多國專利之官方規費得列入專利申請、補正申覆、領證及年費等官方規費及代理人費用編列項目。 2、專利篩選審查、管理、推廣運用及其人力所需經費不得超過前項本部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二十五。 3、計畫執行機構應編列配合款,其額度至少為本部補助款(不含管理費)之百分之三十。 4、計畫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得於執行期間核給管理費,額度為本部補助款之百分之十。 (四)其餘規定詳徵求公告說明。
本年度計畫受理、審查等行政庶務委由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辦理,申請機構應備函檢具相關文件依旨述期限送達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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