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訂
轉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29041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07年5月9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29044號函辦理。
二、檢送「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三、副本抄送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轉知所轄學校。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07年5月9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29044號函辦理。
二、檢送「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三、副本抄送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轉知所轄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