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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7年協助社會團體及各級學校辦理或參加國際會議 活動

一、本處為鼓勵社會團體及各級學校舉辦或參加國際會議活動,特訂定「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協助社會團體及各級學校辦理或參加國際會議活動處理原則」,供符合條件之申請單位向本處申請共同協辦或協助分攤活動經費。
二、107年第1期受理收件日期為即日起至本年12月15日止(限審查107年全年度舉辦或參加之活動),收件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申請單位應於受理期間檢附應備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本處將依案件性質組成審查小組辦理案件審查事宜,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核定受補助案件均須於107年12月31日前執行並核銷完畢。另第2期受理
日期將視第1期收件審查狀況另行通知。

三、為配合整體市政發展,旨揭處理原則著重鼓勵青年學生參與、促進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提升本市形象及國際能見度、提供身心障礙人士所需服務等配合本府市政政策之相關議題。檢附處理原則、企劃書提要表及成果報告提要表供參。
四、本處協助經費額度將以臺北市議會107年度預算審議通過數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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