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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約聘僱人員公開甄選簡章

壹、依據

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辦理。

貳、職缺及名額

一、職缺:屏東縣政府文化處所屬約聘人員5約僱人員1

二、名額:正取6名,演藝廳營運管理4人、文化設施經營科1人、文化資產保護所1人;候補4名,演藝廳營運管理2名,文化設施經營科1名,文化資產保護所1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如未獲遴用者,即喪失錄取資格

參、資格條件與工作內容:

 

職缺編號

錄取

人數

擔任工作內容

須具資格條件

專業知識與技能

月酬標準

組別

備註

薪點

折合金額

1

1

1.演藝廳機電系統統籌、管理。

2.演藝廳舞台、燈光、音效統籌管理。

3.演藝廳劇場管理。

4.與演出單位洽談設備需求及其他支援事項。

5.臨時交辦事項。

1.國內外劇場設計、劇場藝術、影劇藝術等相關科系研究所碩士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三年之工作經驗者。

2.非相關科系碩士畢業者,須具有與擬任工作六年之工作經驗。

3.具備英檢中、高級或相當資格檢定合格。

一、本工作應具機電、舞台、佈景、燈光、音效等設備操作實務工作經驗。

二、具備劇場管理、藝術行政及表演藝術常識並隨時充實相關新知。

三、具協調溝通、危機處理,專案規劃等能力。

376

45,533

演藝廳營運管理

(劇場技術組)

‧需配合節目之裝台、彩排、演出等排班並彈性調整工作時段。

‧採認之科系:劇場藝術學系、劇場設計學系、戲劇創作與應用學系、戲劇學系等相關系所。

‧需參加實務操作測驗。

2

1

1.節目宣傳、行銷、觀眾服務及社區關係發展等事項。

2.票務推廣之各項相關工作。

3.藝術下鄉之策劃及執行。

4.臨時交辦事項。

1.國內外藝術行政與管理、藝術與人文、劇場藝術及動態藝術系等相關科系碩士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二年工作經驗者。

2.具備英檢中級或相當資格檢定合格。

一、具備表演藝術行銷的能力。

二、具備表演藝術相關產業整合與推動的能力。

三、具備良好溝通能力,參與團體合作、協調與檢討的能力。

296

35,845

演藝廳營運管理

‧採認之科系:表演藝術相關科系(藝術管理、劇場、音樂、舞蹈等)、商管相關學系、行銷學系、公關、傳播、觀光學系等相關系所。

3

1

1.兒童藝文教育中心推動規劃及管理。

2.兒童藝術節之執行。

3.兒童肢體律動及研習班開辦。

4.臨時交辦事項。

1.國內、外藝術相關科系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二年工作經驗者。

2.具備英檢初級或相當資格檢定合格。

一、具備兒童美術教學課程設計之能力。

二、具備策劃展覽及執行活動之能力。

280

33,908

文化設施經營科

‧採認之科系:藝術相關學系、教育學系等相關系所。

4

1

1.演藝廳行政庶務、文書、出納、研考等綜合業務管理。

2.節目相關稅務、著作權之處理。

3.預算編列之控管。

4.演出人員之接待與聯繫。

5.臨時交辦事項。

1. 國內外戲劇設計、劇場藝術、影劇藝術等相關科系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二年工作經驗者。

2.具備英檢初級或相當資格檢定合格。

一、具備表演藝術企劃及執行活動之能力。

二、具備表演藝術相關產業整合與推動的能力。

三、具備良好溝通能力,參與團體合作、協調與檢討的能力。

280

33,908

演藝廳營運管理

‧採認之科系:表演藝術相關科系、藝術管理、商管相關學系、行銷學、公關、傳播、觀光學系等相關系所。

5

1

1.演藝廳水電、空調、消防系統管理與維護及行政相關業務。

2.演藝廳機電設施管理及維護。

3.支援演藝廳燈光、音響、懸吊系統設備外接電力之評估與確認。

4.臨時交辦事宜。

1.國內外專科或大學(含)以上機電等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二年工作經驗者。

2.具有乙級室內配線、工業配線技術士或甲種電匠等相關證照

一、本工作應具有機電、水電及空調設備操作實務工作經驗。

二、具協調溝通、危機處理,專案規劃等能力。

280

33,908

演藝廳營運管理

 

6

1

1.古蹟保存區劃設與研究。

2.保存區土地徵收撥用與管理。

3.世界遺產潛力點之推動。

4.臨時交辦事項。

1.國內、外建築系、建築與文化資產、都市計劃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二年工作經驗者。

2.具備英檢初級或相當資格檢定合格。

一、熟悉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歷史建築管理維護之相關知識。

二、了解都市計劃等相關作業程序並隨時充實領域新知。

280

33,908

文化資產保護所

‧採認之科系:文化資產、文化創意產業、藝術管理、城鄉發展、建築、都市設計、古蹟、文化事業經營學系等相關科系。

肆、工作地點:本縣文化處或經文化處指派之地點。
 

伍、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公告日起至103年3月12日(星期三)止,一律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方式:於103年3月12日(三)前詳填報名表,檢附所需附件郵寄至「屏東市郵局第20-4號信箱」,郵戳為憑,並註明「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約聘僱人員招考」字樣。聯絡人:文化處文化設施經營科 曹小姐,連絡電話:08-7360330*2176。

陸、報名應列左列文件

應徵人應繳下列文件(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備齊所有證件以供審查,報名截止日後恕不補件):

一、報名表一份。

二、2吋相片二張(黏貼於報名表,1張請浮貼)。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請黏貼於報名表)。

四、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五、專長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六、汽機車駕照影本一份。

七、男性須檢附役畢或免役證明影本一份。

八、經歷及其他相關有利評選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年資計算至103年3月12日止)

九、自傳一份。(300~500字,請使用本簡章所附表格)

(一)通訊地址請詳細填寫,以便按址通信,如有不符,致使有關甄選准考證、甄選通知公函等文件寄遞發生錯誤、延誤或無法投遞時,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二)應考人若於103年3月19日仍未收到「甄選准考證」者,請務必逕向屏東縣政府文化處文化設施經營科查詢(08-7360330*2176 曹小姐)。

備註:以上證明文件,務必以A4紙張影印1份,並依序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勿以訂書機裝訂);應於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本人私章,以示負責資格不符及未獲錄取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如需退件,請檢附大於A4之回郵信封)

柒、資格審查:由本府用人單位進行報名者資格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資績審查成績另行公告

    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站(http//www.cultural.pthg.gov.tw/)

捌、甄選方式

  • 劇場技術類人員:(職缺編號1)

甄選方式採資績審查(以報名表與相關附件資料進行審查)、筆試、劇場燈光音響及舞台等專業設備實務操作辦理,資績審查佔20%、筆試佔50%、實務操作佔30%,擇優錄取,各項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資績審查:由本府用人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學歷、經歷、英語能力、教育訓練…)佔20%

(一)學歷:最高以30分計

1依第参項所列之資格條件為限。

2、符合前揭之資格條件,具碩士以上學位畢業30分、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25分。

(二)經歷:最高以40分計

  1. 服務經歷年資之計算:

‧    須從事與劇場燈光、音響、舞台等相關工作年資且係按月支薪者始予採計(單工及部分工時之人員年資不予採計)。

  • 以上年資採計每滿1年5分,年資尾數未滿1年者,按月數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30天)者,不予計分,最高給40
  • 檢附文件:
    • 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離職證明等證明文件
    • 服務期間之加保紀錄。

(三)英語能力:最高以15分計(如須初、複試者,須初、複試皆及格者始予採計)。

英語初級者給5分、中級8分、中高級10分、高級以上15分。

        英語能力分級對照表

 

全民英檢

TOEIC

新托福

紙筆托福

電腦托福

IELTS

CEFR

優級

950以上

109以上

630以上

267以上

7.5以上

C2

高級

880以上

83以上

560以上

220以上

6.5以上

C1

中高級

750以上

71以上

527以上

197以上

5.5以上

B2

中級

550以上

47以上

457以上

137以上

4以上

B1

初級

350以上

29以上

390以上

90以上

3以上

A2

(四)教育訓練:最高以15分計

須參加劇場技術相關訓練,時數證明計2小時者給1分、以此類推,未滿2小時者,依比例計算,最高給15分

※以上各項資績審查採計至103年3月12日止。

   二、筆試佔50%:以筆試方式舉辦,由本府敦請相關專長學者專家擔任筆試及閱卷委員。筆試

       考50題測驗題,採電腦閱卷方式,請以2B鉛筆作答,切勿以原子筆作答。

   三、專業設備實務操作,佔30%

  1. 受測資格:筆試成績前3名,始得參加專業設備實務操作測驗。筆試分數相同時,則

      依資績審查中經歷→學歷→教育訓練→英語能力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

  1. 實務操作由本府敦請專業技術人員出題及擔任評審委員。

   四、考試時間:103年3月23日(星期日),上午10:50始可入場

 

 

時間

考試內容

備註

筆試

11:00~12:30

後台技術(舞台、燈光、音響等相關專業知識)

遲到15分者不得入場參加考試

成績計算(筆試成績前3名者始得參加測試)

實務操作

14:00~15:15

(一人25分鐘)

燈光、音響、舞台

等設備操作

請在考生準備室等候,依序應考

 

  • 行銷企劃類人員:(職缺編號2~4)

甄選方式採「資績審查」(以報名表與相關附件資料進行審查、「筆試」辦理。資績審查佔40%、筆試佔60%,擇優錄取,各項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資績審查:由本府用人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學歷、經歷、英語能力、教育訓練…)佔40%

(一)學歷:最高以30分計

1依第参項所列之資格條件為限。

2、符合前揭之資格條件,具碩士以上學位畢業30分、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25分。

(二)經歷:最高以40分計

1、服務經歷年資之計算:

‧    須從事資格條件所需之相關工作年資且係按月支薪者始予採計(單工及部分工時之人員年資不予採計)。

  • 以上年資採計每滿1年5分,年資尾數未滿1年者,按月數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30天)者,不予計分,最高給40

2、檢附文件:

  • 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離職證明等證明文件
  • 服務期間之加保紀錄。

(三)英語能力:最高以15分計(如須初、複試者,須初、複試皆及格者始予採計)

      英語初級者給5分、中級8分、中高級10分、高級以上15分。

          英語能力分級對照表

 

全民英檢

TOEIC

新托福

紙筆托福

電腦托福

IELTS

CEFR

優級

950以上

109以上

630以上

267以上

7.5以上

C2

高級

880以上

83以上

560以上

220以上

6.5以上

C1

中高級

750以上

71以上

527以上

197以上

5.5以上

B2

中級

550以上

47以上

457以上

137以上

4以上

B1

初級

350以上

29以上

390以上

90以上

3以上

A2

(四)教育訓練:最高以15分計

須參加劇場管理、劇場藝術行政與管理等相關訓練,時數證明計2小時者給1分、以此類推,未滿2小時者,依比例計算,最高給15分

※以上各項資績審查採計至103年3月12日止。

   二、筆試佔60%:以筆試方式舉辦,由本府敦請相關專長學者專家擔任筆試及閱卷委員。筆試

       考50題測驗題(30%),採電腦閱卷方式,請以2B鉛筆作答,切勿以原子筆作答、企畫書撰

       寫,以2500字為限(30%)

   三、考試時間:103年3月23日(星期日),上午10:50始可入場

 

 

時間

考試內容

備註

筆試

11:00~12:30

劇場管理、行銷企劃

遲到15分者不得入場參加考試

13:40~15:40

企畫書撰寫

 

  • 水電空調及消防類人員:(職缺編號5)

甄選方式採「資績審查」(以報名表與相關附件資料進行審查)、「筆試」辦理。資績審查佔40%、筆試佔60%,擇優錄取,各項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資績審查:由本府用人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學歷、經歷、英語能力、教育訓練…)佔40%

(一)學歷:最高以30分計

1依第参項所列之資格條件為限。

2、符合前揭之資格條件,具碩士以上學位畢業30分、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25分、專科畢業20分。

(二)經歷:最高以40分計

1、服務經歷年資之計算:

‧    須從事資格條件所需之相關工作年資且係按月支薪者始予採計(單工及部分工時之人員年資不予採計)。

  • 以上年資採計每滿1年5分,年資尾數未滿1年者,按月數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30天)者,不予計分,最高給40

2、檢附文件:

  • 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離職證明等證明文件。
  • 服務期間之加保紀錄。

(三)教育訓練:最高以30分計

須參加資格條件所需之相關訓練,時數證明計2小時者給1分、以此類推,未滿2小時者,依比例計算,最高給30分

※以上各項資績審查採計至103年3月12日止。

   二、筆試佔60%:以筆試方式舉辦,由本府敦請相關專長學者專家擔任筆試及閱卷委員。筆試

       考50題測驗題,採電腦閱卷方式,請以2B鉛筆作答,切勿以原子筆作答。

   三、考試時間:103年3月23日(星期日),上午10:50始可入場

 

 

時間

考試內容

備註

筆試

11:00~12:30

機電、水電、空調及消防等相關專業知識

遲到15分者不得入場參加考試

  • 文化資產類人員:(職缺編號6)

甄選方式採「資績審查」(以報名表與相關附件資料進行審查)、「筆試」辦理。資績審查佔40%、筆試佔60%,擇優錄取,各項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資績審查:由本府用人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學歷、經歷、英語能力、教育訓練…)佔40%

(一)學歷:最高以30分計

1依第参項所列之資格條件為限。

2、符合前揭之資格條件,具碩士以上學位畢業30分、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25分。

(二)經歷:最高以40分計

1、服務經歷年資之計算:

‧    須從事資格條件所需之相關工作年資且係按月支薪者始予採計(單工及部分工時之人員年資不予採計)。

  • 以上年資採計每滿1年5分,年資尾數未滿1年者,按月數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30天)者,不予計分,最高給40

2、檢附文件:

  • 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離職證明等證明文件
  • 服務期間之加保紀錄。

(三)英語能力:最高以15分計(如須初、複試者,須初、複試皆及格者始予採計)

英語初級者給5分、中級8分、中高級10分、高級以上15分。

          英語能力分級對照表

 

全民英檢

TOEIC

新托福

紙筆托福

電腦托福

IELTS

CEFR

優級

950以上

109以上

630以上

267以上

7.5以上

C2

高級

880以上

83以上

560以上

220以上

6.5以上

C1

中高級

750以上

71以上

527以上

197以上

5.5以上

B2

中級

550以上

47以上

457以上

137以上

4以上

B1

初級

350以上

29以上

390以上

90以上

3以上

A2

(四)教育訓練:最高以15分計

須參加資格條件所需之相關訓練,時數證明計2小時者給1分、以此類推,未滿2小時者,依比例計算,最高給15分

※以上各項資績審查採計至103年3月12日止。

   二、筆試佔60%:以筆試方式舉辦,由本府敦請相關專長學者專家擔任筆試及閱卷委員。筆試

       考50題測驗題,採電腦閱卷方式,請以2B鉛筆作答,切勿以原子筆作答。

   三、考試時間:103年3月23日(星期日),上午10:50始可入場

 

 

時間

考試內容

備註

筆試

11:00~12:30

文化資產法規、文化資產概論

遲到15分者不得入場參加考試

玖、試場規則:

  1. 筆試應試時,請提早10分鐘入場,遲到15分者不得入場參加考試;考試開始30分鐘後,始得離開試場。
  2. 劇場技術組筆試結束後立即計算成績,請應試人員等候,預計下午14:00前公布,筆試成績前3始得參加下午實務操作測試。
  3. 考生應按照准考證號碼入座,違者不予計分
  4. 考生應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
  5. 考桌貼紙及准考證兩者之准考證號碼須完全相同,如有不符,應即舉手,請在場監考人員查明處理。
  6. 考生除應用文具外,不得攜帶簿籍、紙張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如行動電話、呼叫器等)等物品入座,於考生準備室等待實務操作應試時亦同,違者扣成績5分至20分。
  7.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8. 考生不得有交談等舞弊行為,違者不予計分。
  9. 考生交答案卡及試題與實務操作應試完畢後,應遵照監考人員指示離開試場,不得逗留試場或考生準備室門口
  10. 如有未盡事宜,依考選部訂定試場規則辦理。

拾、考試地點:屏東縣藝術館 (屏東市和平路427號)或其他指定地點。

拾壹、總成績計算與錄取成績:

依總成績高低排名錄取,成績相同時,以筆試分數較高者為優先錄取。筆試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

拾貳、錄取通知:預計103年3月25日前於文化處網站公告(http//www.cultural.pthg.gov.tw/),經錄取公告後通知上班,自通知上班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依據本府約聘僱人員進用相關規定每半年一聘,考評表現優良得免甄試直接續聘)。

拾参、待遇:依第参大項所列為準,享有勞保、健保、離職儲金、年假、國民旅遊卡。

拾肆、錄取人員經通知未依期限報到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遞補。

拾伍、其他事項: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經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上課,需更改應試日期,將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站(網址:http://www.cultural.pthg.gov.tw /)公告。

二、應試時,請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入場,以便查驗,未攜帶者不得入場參加考試。

三、錄取者需繳交文件正本查驗,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保留簡章修改權利,如內容有變更將另行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站(網址:http://www.cultural.pthg.gov.tw/)公告周知,並以新公布內容為準。

拾陸、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則(比照適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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