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約聘僱人員公開甄選簡章
壹、依據:
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辦理。
貳、職缺及名額:
一、職缺:屏東縣政府文化處所屬約聘人員5名、約僱人員1名。
二、名額:正取6名,演藝廳營運管理4人、文化設施經營科1人、文化資產保護所1人;候補4名,演藝廳營運管理2名,文化設施經營科1名,文化資產保護所1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如未獲遴用者,即喪失錄取資格)。
參、資格條件與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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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缺編號 |
錄取 人數 |
擔任工作內容 |
須具資格條件 |
專業知識與技能 |
月酬標準 |
組別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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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點 |
折合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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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1.演藝廳機電系統統籌、管理。 2.演藝廳舞台、燈光、音效統籌管理。 3.演藝廳劇場管理。 4.與演出單位洽談設備需求及其他支援事項。 5.臨時交辦事項。 |
1.國內外劇場設計、劇場藝術、影劇藝術等相關科系研究所碩士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三年之工作經驗者。 2.非相關科系碩士畢業者,須具有與擬任工作六年之工作經驗。 3.具備英檢中、高級或相當資格檢定合格。 |
一、本工作應具機電、舞台、佈景、燈光、音效等設備操作實務工作經驗。 二、具備劇場管理、藝術行政及表演藝術常識並隨時充實相關新知。 三、具協調溝通、危機處理,專案規劃等能力。 |
376 |
45,533元 |
演藝廳營運管理 (劇場技術組) |
‧需配合節目之裝台、彩排、演出等排班並彈性調整工作時段。 ‧採認之科系:劇場藝術學系、劇場設計學系、戲劇創作與應用學系、戲劇學系等相關系所。 ‧需參加實務操作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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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1.節目宣傳、行銷、觀眾服務及社區關係發展等事項。 2.票務推廣之各項相關工作。 3.藝術下鄉之策劃及執行。 4.臨時交辦事項。 |
1.國內外藝術行政與管理、藝術與人文、劇場藝術及動態藝術系等相關科系碩士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二年工作經驗者。 2.具備英檢中級或相當資格檢定合格。 |
一、具備表演藝術行銷的能力。 二、具備表演藝術相關產業整合與推動的能力。 三、具備良好溝通能力,參與團體合作、協調與檢討的能力。 |
296 |
35,845元 |
演藝廳營運管理 |
‧採認之科系:表演藝術相關科系(藝術管理、劇場、音樂、舞蹈等)、商管相關學系、行銷學系、公關、傳播、觀光學系等相關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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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
1.兒童藝文教育中心推動規劃及管理。 2.兒童藝術節之執行。 3.兒童肢體律動及研習班開辦。 4.臨時交辦事項。 |
1.國內、外藝術相關科系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二年工作經驗者。 2.具備英檢初級或相當資格檢定合格。 |
一、具備兒童美術教學課程設計之能力。 二、具備策劃展覽及執行活動之能力。 |
280 |
33,908元 |
文化設施經營科 |
‧採認之科系:藝術相關學系、教育學系等相關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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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
1.演藝廳行政庶務、文書、出納、研考等綜合業務管理。 2.節目相關稅務、著作權之處理。 3.預算編列之控管。 4.演出人員之接待與聯繫。 5.臨時交辦事項。 |
1. 國內外戲劇設計、劇場藝術、影劇藝術等相關科系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二年工作經驗者。 2.具備英檢初級或相當資格檢定合格。 |
一、具備表演藝術企劃及執行活動之能力。 二、具備表演藝術相關產業整合與推動的能力。 三、具備良好溝通能力,參與團體合作、協調與檢討的能力。 |
280 |
33,908元 |
演藝廳營運管理 |
‧採認之科系:表演藝術相關科系、藝術管理、商管相關學系、行銷學、公關、傳播、觀光學系等相關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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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 |
1.演藝廳水電、空調、消防系統管理與維護及行政相關業務。 2.演藝廳機電設施管理及維護。 3.支援演藝廳燈光、音響、懸吊系統設備外接電力之評估與確認。 4.臨時交辦事宜。 |
1.國內外專科或大學(含)以上機電等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二年工作經驗者。 2.具有乙級室內配線、工業配線技術士或甲種電匠等相關證照 |
一、本工作應具有機電、水電及空調設備操作實務工作經驗。 二、具協調溝通、危機處理,專案規劃等能力。 |
280 |
33,908元 |
演藝廳營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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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 |
1.古蹟保存區劃設與研究。 2.保存區土地徵收撥用與管理。 3.世界遺產潛力點之推動。 4.臨時交辦事項。 |
1.國內、外建築系、建築與文化資產、都市計劃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二年工作經驗者。 2.具備英檢初級或相當資格檢定合格。 |
一、熟悉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歷史建築管理維護之相關知識。 二、了解都市計劃等相關作業程序並隨時充實領域新知。 |
280 |
33,908元 |
文化資產保護所 |
‧採認之科系:文化資產、文化創意產業、藝術管理、城鄉發展、建築、都市設計、古蹟、文化事業經營學系等相關科系。 |
肆、工作地點:本縣文化處或經文化處指派之地點。
伍、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公告日起至103年3月12日(星期三)止,一律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方式:於103年3月12日(三)前詳填報名表,檢附所需附件郵寄至「屏東市郵局第20-4號信箱」,郵戳為憑,並註明「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約聘僱人員招考」字樣。聯絡人:文化處文化設施經營科 曹小姐,連絡電話:08-7360330*2176。
陸、報名應列左列文件:
應徵人應繳下列文件(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備齊所有證件以供審查,報名截止日後恕不補件):
一、報名表一份。
二、2吋相片二張(黏貼於報名表,1張請浮貼)。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請黏貼於報名表)。
四、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五、專長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六、汽機車駕照影本一份。
七、男性須檢附役畢或免役證明影本一份。
八、經歷及其他相關有利評選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年資計算至103年3月12日止)
九、自傳一份。(300~500字,請使用本簡章所附表格)
(一)通訊地址請詳細填寫,以便按址通信,如有不符,致使有關甄選准考證、甄選通知公函等文件寄遞發生錯誤、延誤或無法投遞時,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二)應考人若於103年3月19日仍未收到「甄選准考證」者,請務必逕向屏東縣政府文化處文化設施經營科查詢(08-7360330*2176 曹小姐)。
備註:以上證明文件,務必以A4紙張影印1份,並依序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勿以訂書機裝訂);應於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本人私章,以示負責。資格不符及未獲錄取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如需退件,請檢附大於A4之回郵信封)
柒、資格審查:由本府用人單位進行報名者資格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資績審查成績另行公告
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站(http//www.cultural.pthg.gov.tw/)。
捌、甄選方式:
- 劇場技術類人員:(職缺編號1)
甄選方式採資績審查(以報名表與相關附件資料進行審查)、筆試、劇場燈光音響及舞台等專業設備實務操作辦理,資績審查佔20%、筆試佔50%、實務操作佔30%,擇優錄取,各項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資績審查:由本府用人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學歷、經歷、英語能力、教育訓練…)佔20%:
(一)學歷:最高以30分計
1、依第参項所列之資格條件為限。
2、符合前揭之資格條件,具碩士以上學位畢業30分、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25分。
(二)經歷:最高以40分計
- 服務經歷年資之計算:
‧ 須從事與劇場燈光、音響、舞台等相關工作年資且係按月支薪者始予採計(單工及部分工時之人員年資不予採計)。
- 以上年資採計每滿1年5分,年資尾數未滿1年者,按月數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30天)者,不予計分,最高給40分。
- 檢附文件:
- 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離職證明等證明文件。
- 服務期間之加保紀錄。
(三)英語能力:最高以15分計(如須初、複試者,須初、複試皆及格者始予採計)。
英語初級者給5分、中級8分、中高級10分、高級以上15分。
‧英語能力分級對照表
|
全民英檢 |
TOEIC |
新托福 |
紙筆托福 |
電腦托福 |
IELTS |
CEFR |
|
優級 |
950以上 |
109以上 |
630以上 |
267以上 |
7.5以上 |
C2 |
|
高級 |
880以上 |
83以上 |
560以上 |
220以上 |
6.5以上 |
C1 |
|
中高級 |
750以上 |
71以上 |
527以上 |
197以上 |
5.5以上 |
B2 |
|
中級 |
550以上 |
47以上 |
457以上 |
137以上 |
4以上 |
B1 |
|
初級 |
350以上 |
29以上 |
390以上 |
90以上 |
3以上 |
A2 |
(四)教育訓練:最高以15分計
須參加劇場技術相關訓練,時數證明計2小時者給1分、以此類推,未滿2小時者,依比例計算,最高給15分。
※以上各項資績審查採計至103年3月12日止。
二、筆試佔50%:以筆試方式舉辦,由本府敦請相關專長學者專家擔任筆試及閱卷委員。筆試
考50題測驗題,採電腦閱卷方式,請以2B鉛筆作答,切勿以原子筆作答。
三、專業設備實務操作,佔30%:
- 受測資格:筆試成績前3名,始得參加專業設備實務操作測驗。筆試分數相同時,則
依資績審查中經歷→學歷→教育訓練→英語能力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
- 實務操作由本府敦請專業技術人員出題及擔任評審委員。
四、考試時間:103年3月23日(星期日),上午10:50始可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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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考試內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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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 |
11:00~12:30 |
後台技術(舞台、燈光、音響等相關專業知識) |
遲到15分者不得入場參加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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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計算(筆試成績前3名者始得參加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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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操作 |
14:00~15:15 (一人25分鐘) |
燈光、音響、舞台 等設備操作 |
請在考生準備室等候,依序應考 |
- 行銷企劃類人員:(職缺編號2~4)
甄選方式採「資績審查」(以報名表與相關附件資料進行審查、「筆試」辦理。資績審查佔40%、筆試佔60%,擇優錄取,各項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資績審查:由本府用人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學歷、經歷、英語能力、教育訓練…)佔40%:
(一)學歷:最高以30分計
1、依第参項所列之資格條件為限。
2、符合前揭之資格條件,具碩士以上學位畢業30分、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25分。
(二)經歷:最高以40分計
1、服務經歷年資之計算:
‧ 須從事資格條件所需之相關工作年資且係按月支薪者始予採計(單工及部分工時之人員年資不予採計)。
- 以上年資採計每滿1年5分,年資尾數未滿1年者,按月數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30天)者,不予計分,最高給40分。
2、檢附文件:
- 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離職證明等證明文件。
- 服務期間之加保紀錄。
(三)英語能力:最高以15分計(如須初、複試者,須初、複試皆及格者始予採計)
英語初級者給5分、中級8分、中高級10分、高級以上15分。
‧英語能力分級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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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英檢 |
TOEIC |
新托福 |
紙筆托福 |
電腦托福 |
IELTS |
CEFR |
|
優級 |
950以上 |
109以上 |
630以上 |
267以上 |
7.5以上 |
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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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 |
880以上 |
83以上 |
560以上 |
220以上 |
6.5以上 |
C1 |
|
中高級 |
750以上 |
71以上 |
527以上 |
197以上 |
5.5以上 |
B2 |
|
中級 |
550以上 |
47以上 |
457以上 |
137以上 |
4以上 |
B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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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 |
350以上 |
29以上 |
390以上 |
90以上 |
3以上 |
A2 |
(四)教育訓練:最高以15分計
須參加劇場管理、劇場藝術行政與管理等相關訓練,時數證明計2小時者給1分、以此類推,未滿2小時者,依比例計算,最高給15分。
※以上各項資績審查採計至103年3月12日止。
二、筆試佔60%:以筆試方式舉辦,由本府敦請相關專長學者專家擔任筆試及閱卷委員。筆試
考50題測驗題(30%),採電腦閱卷方式,請以2B鉛筆作答,切勿以原子筆作答、企畫書撰
寫,以2500字為限(30%)。
三、考試時間:103年3月23日(星期日),上午10:50始可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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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考試內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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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 |
11:00~12:30 |
劇場管理、行銷企劃 |
遲到15分者不得入場參加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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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15:40 |
企畫書撰寫 |
- 水電空調及消防類人員:(職缺編號5)
甄選方式採「資績審查」(以報名表與相關附件資料進行審查)、「筆試」辦理。資績審查佔40%、筆試佔60%,擇優錄取,各項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資績審查:由本府用人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學歷、經歷、英語能力、教育訓練…)佔40%:
(一)學歷:最高以30分計
1、依第参項所列之資格條件為限。
2、符合前揭之資格條件,具碩士以上學位畢業30分、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25分、專科畢業20分。
(二)經歷:最高以40分計
1、服務經歷年資之計算:
‧ 須從事資格條件所需之相關工作年資且係按月支薪者始予採計(單工及部分工時之人員年資不予採計)。
- 以上年資採計每滿1年5分,年資尾數未滿1年者,按月數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30天)者,不予計分,最高給40分。
2、檢附文件:
- 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離職證明等證明文件。
- 服務期間之加保紀錄。
(三)教育訓練:最高以30分計
須參加資格條件所需之相關訓練,時數證明計2小時者給1分、以此類推,未滿2小時者,依比例計算,最高給30分。
※以上各項資績審查採計至103年3月12日止。
二、筆試佔60%:以筆試方式舉辦,由本府敦請相關專長學者專家擔任筆試及閱卷委員。筆試
考50題測驗題,採電腦閱卷方式,請以2B鉛筆作答,切勿以原子筆作答。
三、考試時間:103年3月23日(星期日),上午10:50始可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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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考試內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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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 |
11:00~12:30 |
機電、水電、空調及消防等相關專業知識 |
遲到15分者不得入場參加考試 |
- 文化資產類人員:(職缺編號6)
甄選方式採「資績審查」(以報名表與相關附件資料進行審查)、「筆試」辦理。資績審查佔40%、筆試佔60%,擇優錄取,各項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資績審查:由本府用人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學歷、經歷、英語能力、教育訓練…)佔40%:
(一)學歷:最高以30分計
1、依第参項所列之資格條件為限。
2、符合前揭之資格條件,具碩士以上學位畢業30分、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25分。
(二)經歷:最高以40分計
1、服務經歷年資之計算:
‧ 須從事資格條件所需之相關工作年資且係按月支薪者始予採計(單工及部分工時之人員年資不予採計)。
- 以上年資採計每滿1年5分,年資尾數未滿1年者,按月數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30天)者,不予計分,最高給40分。
2、檢附文件:
- 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離職證明等證明文件。
- 服務期間之加保紀錄。
(三)英語能力:最高以15分計(如須初、複試者,須初、複試皆及格者始予採計)
英語初級者給5分、中級8分、中高級10分、高級以上15分。
‧英語能力分級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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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英檢 |
TOEIC |
新托福 |
紙筆托福 |
電腦托福 |
IELTS |
CEF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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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級 |
950以上 |
109以上 |
630以上 |
267以上 |
7.5以上 |
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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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 |
880以上 |
83以上 |
560以上 |
220以上 |
6.5以上 |
C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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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級 |
750以上 |
71以上 |
527以上 |
197以上 |
5.5以上 |
B2 |
|
中級 |
550以上 |
47以上 |
457以上 |
137以上 |
4以上 |
B1 |
|
初級 |
350以上 |
29以上 |
390以上 |
90以上 |
3以上 |
A2 |
(四)教育訓練:最高以15分計
須參加資格條件所需之相關訓練,時數證明計2小時者給1分、以此類推,未滿2小時者,依比例計算,最高給15分。
※以上各項資績審查採計至103年3月12日止。
二、筆試佔60%:以筆試方式舉辦,由本府敦請相關專長學者專家擔任筆試及閱卷委員。筆試
考50題測驗題,採電腦閱卷方式,請以2B鉛筆作答,切勿以原子筆作答。
三、考試時間:103年3月23日(星期日),上午10:50始可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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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考試內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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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 |
11:00~12:30 |
文化資產法規、文化資產概論 |
遲到15分者不得入場參加考試 |
玖、試場規則:
- 筆試應試時,請提早10分鐘入場,遲到15分者不得入場參加考試;考試開始30分鐘後,始得離開試場。
- 劇場技術組筆試結束後立即計算成績,請應試人員等候,預計下午14:00前公布,筆試成績前3名始得參加下午實務操作測試。
- 考生應按照准考證號碼入座,違者不予計分。
- 考生應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
- 考桌貼紙及准考證兩者之准考證號碼須完全相同,如有不符,應即舉手,請在場監考人員查明處理。
- 考生除應用文具外,不得攜帶簿籍、紙張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如行動電話、呼叫器等)等物品入座,於考生準備室等待實務操作應試時亦同,違者扣成績5分至20分。
-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 考生不得有交談等舞弊行為,違者不予計分。
- 考生交答案卡及試題與實務操作應試完畢後,應遵照監考人員指示離開試場,不得逗留試場或考生準備室門口。
- 如有未盡事宜,依考選部訂定試場規則辦理。
拾、考試地點:屏東縣藝術館 (屏東市和平路427號)或其他指定地點。
拾壹、總成績計算與錄取成績:
依總成績高低排名錄取,成績相同時,以筆試分數較高者為優先錄取。筆試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
拾貳、錄取通知:預計103年3月25日前於文化處網站公告(http//www.cultural.pthg.gov.tw/),經錄取公告後通知上班,自通知上班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依據本府約聘僱人員進用相關規定每半年一聘,考評表現優良得免甄試直接續聘)。
拾参、待遇:依第参大項所列為準,享有勞保、健保、離職儲金、年假、國民旅遊卡。
拾肆、錄取人員經通知未依期限報到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遞補。
拾伍、其他事項: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經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上課,需更改應試日期,將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站(網址:http://www.cultural.pthg.gov.tw /)公告。
二、應試時,請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入場,以便查驗,未攜帶者不得入場參加考試。
三、錄取者需繳交文件正本查驗,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四、屏東縣政府文化處保留簡章修改權利,如內容有變更將另行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站(網址:http://www.cultural.pthg.gov.tw/)公告周知,並以新公布內容為準。
拾陸、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則(比照適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