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有關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
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
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
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
依上,教師向教育部提出申請計畫者,應主動告知其是否符
合前開規定及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清冊(附件
1)」,倘有教師符合規定須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者,始
予填寫「教育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
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2)」。
三、
隨文檢附教育部大專校院教學實踐研究計畫_利益衝突迴避
辦法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寫說明(附件3)。
四、
本案倘有疑義,請洽下列聯絡人:
(一)
一般校院:高教司周君儀小姐,(02)7736-5790。
(二)
技專校院:技職司陳怡安小姐,(02)7736-5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