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勞動部為促進新住民就業

函轉勞動部為促進新住民就業,107年7月30日以勞動能發字第1070509216號令,核釋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臺灣地
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香港或澳門地區配偶,得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6條至第9條規定申請參加技能檢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明:依據勞動部107年7月30日勞動發能字第10705092162號書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