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各界於本市辦理或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活動,以提升本市形象及國際能見度,本處特訂定「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協助社會團體及各級學校辦理或參加國際會議活動處理原則」,歡迎各界提出申請。申請單位應於受理期間檢附應備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本處將依案件性質組成審查小組辦理案件審查事宜,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二、明(106)年度第1期受理收件日期為即日起至105年12月15日止(限審查106年全年度舉辦或參加之活動),第2期受理收件日期至106年6月15日止(限審查106年7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舉辦或參加之活動),核定受補助案件均須於106年12月31日前執行並核銷完畢。
三、為配合整體市政發展,旨揭處理原則著重鼓勵青年學生參與、促進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提升本市形象及國際能見度、提供身心障礙人士所需服務等配合本府市政政策之相關議題。檢附該處理原則、企劃書提要表及成果報告提要表供參。
四、本處協助經費額度將以臺北市議會106年度預算審議通過數額為準。